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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張永諭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9,79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8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5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23日止累計81,938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247元為本金
    ;6,491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09年11月02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
    116年1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53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計79,772元正未給付,其中7
    4,689元為本金;5,08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11年1
    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
    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15.1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計75,641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69,850元為本金;5,291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張永
    諭於民國109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
    國109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   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   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   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 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
    計74,192元正未給付,其中68,962元為本金;4,730元為利
    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五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23日止累計6,716元正未給付,其中5,792元為本金;
    424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
    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
    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計11,53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,770
    元為本金;76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    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    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   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
    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42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247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4689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5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850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5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8962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5792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0770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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