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范淑真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,07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范淑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26,075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24,000元為消費款;775元為循環利息;1,300元
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
  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    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    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6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00元 范淑真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