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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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王致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770,38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4月
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0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,0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,於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6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3,396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
款91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
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
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借款622,5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明。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
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2
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3,2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
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五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
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
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2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0,097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六、茲債權
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0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87元 王致勛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3% 002 新臺幣213396元 王致勛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3% 003 新臺幣622523元 王致勛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83% 004 新臺幣643277元 王致勛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24% 005 新臺幣270097元 王致勛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2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87元 王致勛 暨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13396元 王致勛 暨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622523元 王致勛 暨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643277元 王致勛 暨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5 新臺幣270097元 王致勛 暨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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