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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邱椲中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4,36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邱椲中於民國114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509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 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 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
   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  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  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    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俊源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18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063元 邱椲中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3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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