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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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古傑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046,544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古傑任於民國11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5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13941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500元。遲延利息計
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
人古傑任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
2008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178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
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古傑任於
民國11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
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5年03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
214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
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
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
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
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
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
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
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
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
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
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
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
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1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535元 古傑任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710% 002 新臺幣726000元 古傑任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160% 003 新臺幣14072元 古傑任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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