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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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李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056,059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李全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0元,約定分05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205,694元正未給付
,(其中43,144元為本金, 162,550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(二)債務人陳李
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
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850,365元正未給付,其中190,
919元為消費款;653,831元為循環利息;5,615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通信貸款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
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90919元 陳李全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144元 陳李全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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