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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許嘉源即許家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2,17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許嘉源即許家誠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6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1
    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03月31日止累計422,172元正未給付,其中409,52
    6元為本金;11,853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    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    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   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
    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2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526元 許嘉源即許家誠 自民國115年04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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