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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坤進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,5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3月10日、112年9月5
   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及
    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    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
    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
   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3月19日止,帳款尚餘56,599元,及其中本金54,5
    1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  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
    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    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87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56元 林坤進 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16360元 林坤進 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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