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楊健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60,516元,及自民國1
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60,5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
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
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