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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彭敏鈞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,26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1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    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    利率百分之15)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3日止,帳
    款尚餘111,262元,及其中本金107,092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
    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    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
    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
    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4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13元 彭敏鈞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2 新臺幣85579元 彭敏鈞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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