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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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何信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,86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何信彥於民國11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0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3月20日止累計158,878元正未給付,其中156,244元為本金
;2,63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何信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
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累計33,99
0元正未給付,其中33,225元為消費款;765元為循環利息;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
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244元 何信彥 自民國115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225元 何信彥 自民國115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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