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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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劉雨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,13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劉雨柔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
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
劉雨柔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
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
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
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
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
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9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95元 劉雨柔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00% 002 新臺幣155368元 劉雨柔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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