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詹小萍
債 務 人 林保成即滿福飽企業社
黃予岑
一、債務人林保成即滿福飽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
)120,389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林保成即滿福飽企業社、黃予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
184,899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林保成即滿福飽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204,479元,
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75計
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林保成應向債權人給付78,159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
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
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。
五、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