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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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34號
異 議 人 張紀珊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
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,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
之情形,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,仍適用第519條規定。同法
第240之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5年1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核發
之支付命令,已於115年1月12日、115年3月13日送達於異議
人住、居所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而異議人係於115年4
月28日始提出異議,此亦有本院收狀章蓋於債務人之異議狀
上附卷可稽,則其異議顯已逾前揭20日之不變期間至明,是
本件異議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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