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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號
異  議  人  張紀珊  
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    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
    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  議。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,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
    之情形,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,仍適用第519條規定。同法
    第240之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5年1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,已於115年1月12日、115年3月13日送達於異議
    人住、居所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而異議人係於115年4
    月28日始提出異議,此亦有本院收狀章蓋於債務人之異議狀
    上附卷可稽,則其異議顯已逾前揭20日之不變期間至明,是
    本件異議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並繳
   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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