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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3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徐涵沁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,24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徐涵沁於民國111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65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    2月31日止累計152,240元正未給付,其中149,479元為本金
    ;1,96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    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    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
    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3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479元 徐涵沁 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6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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