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鄭立杰即鄭育宗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,78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鄭立杰即鄭育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    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7日止累計66,781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61,701元為消費款;3,880元為循環利息
    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6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701元 鄭立杰即鄭育宗 自民國115年0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