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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3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徐漢喬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,092元,及其中31,593元自
    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5計算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6月23日、110年11月1
    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
    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    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
   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
    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
   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
    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
    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
    新臺幣(以下同)33,092元,及其中本金31,593元未按期繳
    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,帳款尚餘33,09
    2元及其中本金31,59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
   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
    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
    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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