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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DV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(2026-06-11)

勞資爭議 MLDV 2026-06-11 案號:勞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39號
聲  請  人  方智暄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
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按因財產權事件
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
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
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
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
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
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
人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178,000元,此部分之調解標的金額為1
78,000元,依前揭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另聲明第2項請
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
解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,則免徵調解聲請
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聲明第一項之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