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LDV 請求給付薪資等(2026-06-11)
勞資爭議
MLDV
2026-06-11
案號:勞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33號
原 告 韓呈皓
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姑娘企業社即鐘子慧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
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次
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
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
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
告薪資新臺幣(下同)2萬元、賠償車禍費用10萬4,983元及
精神賠償6萬6,000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萬0,983元
【計算式:2萬元+10萬4,983元+6萬6,000元=19萬0,983元】
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但薪資2萬元部分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
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000元【計算式:1,500元×2/3=1,000
元】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,800元【計算式:2,8
00元-1,000元=1,800元】。
二、提出被告水姑娘企業社即鐘子慧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
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本件車禍之報案資料、賠償車禍費用10萬4,983元之相
關單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