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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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1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沂伶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風健福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
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
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
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
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
動索引。
三、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
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
對象,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。本件原告請求
代位分割遺產,僅列附表所示土地為分割標的,惟經本院依
職權函調被繼承人風健福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,除上開土地
外,尚有其他遺產,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歐明秀
附表:
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里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里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里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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