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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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0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泓毅即葉宏起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
本正本(地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隱)及
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
國114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
三、被告葉泓毅即葉宏起、林佳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孟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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