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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3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0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晨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邱晨芯之被繼承人邱國忠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
    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
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如查有本件被告
    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提
    出起訴狀繕本。
二、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
    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
    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三、被告邱晨芯之應繼分比例。
四、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
    國114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千淳
附表
編號 不動產(苗栗縣) 1 頭屋鄉茄苳段176地號土地 2 頭屋鄉茄苳段318地號土地 3 苗栗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 苗栗市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5 苗栗市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○街00號房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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