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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12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01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莊瑞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
189,4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歐明秀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(起訴前1日止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請求金額 188,884元 1 利息 181,416元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8日 (8/365) 14.990% 596.04元  小計       596.04元 合計        189,4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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