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12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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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4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恩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88,1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被告杜恩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
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智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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