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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解除契約等(2025-1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13號
原      告  劉玉樹  

被      告  陳玉春  
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
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不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
    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    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   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同意原告向
  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內新臺幣(下
    同)958萬元;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同意原告向僑馥建築經理股
    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內260萬元,原告先位聲明與
    備位聲明間,核屬選擇關係,又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
    高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金額9,580,000元
    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,586元。
二、被告陳玉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千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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