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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(2026-03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7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楊敏華  

被      告  戴杜明  

            戴桂明  
            戴松明  
            戴櫻明  
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。按
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
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
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,及併計至起訴時
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
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
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
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
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
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
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
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
算訴訟標的之價額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
民事類提案第16、17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
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,因被撤銷法律行為
標的之價額,依債務人即被告戴杜明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
示為新臺幣(下同)1,084,413元,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478
,417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8,417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44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890元,尚應補繳4,55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
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郭嫚甯
附表:
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(苗栗縣苗栗市縣府段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權利範圍 戴杜明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1273地號土地 65.11 38,100元 1/1 1/4 620,173元 2 1274地號土地 21.12 38,100元 1/1  201,168元 3 2443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街0號)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15,900元  1/1  28,975元 4 苗栗中苗郵局存款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34,887元    33,722元 5 現金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800,000元    200,000元 6 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16-1082保管箱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,500元    375元 合  計      1,084,41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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