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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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30號
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,2
39,5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,61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68,1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張智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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