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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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0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依彤(原名:黃莙儀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1,
2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) 計算基數 (單位為年)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0萬1,053元 【6萬2,057元 +3萬8,996元 =10萬1,053元】 1 利息 5萬6,090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7月14日 5/365 16% 123元 2 利息 3萬3,859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7月14日 5/365 15.35% 71元 小計 194元 合計 10萬1,24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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