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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55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徐明德  

            蘇偉譽  


被      告  徐郁芸即徐秋美

            徐謝壬妹
            徐漢明  
            徐秋香  

            董徐明妃

            徐秋瓊  

            徐秋英  

            黃雪梅  

            徐郁芬  
            徐海乾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
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
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,及併計至
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
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
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
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
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
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
之比例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
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(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、17
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間就被繼承人徐添登
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、登記物權行為均予以
撤銷,及請求被告徐謝壬妹應將附表編號1至3號遺產之所有權登
記塗銷,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並將附表編號4號未辦保
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變更登記予以塗銷。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的之價額,依債務人即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
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,972,566元,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
總額3,144,161元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
復原狀之標的價額1,972,566元為準;又原告聲明請求經濟目的
實屬同一,均在使被繼承人之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,是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,972,5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66
6元,扣除原告前繳24,081元,尚應補繳5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智揚
附表:
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(苗栗縣大湖鄉) 公告現值 (元/㎡) 面積 (㎡) 權利範圍 徐郁芸之應繼分比例 價 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南湖段1336-15地號土地 230元 4,234 1/1 1/8 121,728元 2 新湖段264地號土地 32,100元 322.55   1,294,232元 3 新湖段276建號建物 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)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641,600元    80,200元 4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)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49,000元    6,125元 5 郵政定期儲金00000000 1,000,000元    125,000元 6 大湖地區農會 2,762,249元    345,281元 合  計      1,972,56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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