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(2025-09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28號
原 告 李嘉驊
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鈺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
告所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
5,524元(計算式:票面金額189,000元+如附表所示利息6,5
24元=195,524元);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墊付款,
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6,525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
併計算為462,049元(計算式:195,524+266,525=462,049元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
二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。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、訴
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
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2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享鈺營造有限公
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,應具狀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起訴狀應表明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,其內容應具體、明確且特定。查原告訴之
聲明僅記載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及請
求被告給付墊付之材料款及人員工資,其聲明非屬具體、明
確且特定,應具狀更正之(如請求確認何本票之債權不存在
;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之具體金額為何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郭娜羽
附表: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(元) 期間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 (年息) 金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189,000元 113年8月23日 114年3月20日 (計至起訴前一日) (210/365)年 6% 6,524 元 計算式:計算本金×計算基數×年息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