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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(2025-1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
原      告 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翁育芬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分配表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
    對分配表之異議權,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,
    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,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
    之訴之訴訟標的,並不相同。分配表異議之訴,債務人為原
    告時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,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
    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
    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參照)。查原告主張本院111年
    度司執字第1716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,分配予被告之
    新臺幣(下同)37,385,429元應予撤銷,則原告主張變更分
    配表致被告較原分配表減少之分配金額為37,385,429元。是
 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,385,4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    359,532元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法定代理人,起訴
    難謂合法。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
    ,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郭娜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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