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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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36號
原 告 恆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恒生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3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第1項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所謂「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
之聲明,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。
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,應予更正,
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第11
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起訴狀未列原告法定代理人,且未
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,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孟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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