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2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0
案號: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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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簡字第60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邱張文玉
邱泰富
邱泰山
羅 征 原設籍同上
羅 翎 同上
羅 馨 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邱張文玉、邱泰富、邱泰山、羅征、羅翎、羅馨為被告
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
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
;依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
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
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
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訴訟程
序於判決送達後、提起上訴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如當
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
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(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被告邱坤宗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4年9月18日死亡,其
法定繼承人為邱張文玉、邱泰富、邱泰山、羅征、羅翎、羅
馨,且均未拋棄繼承,有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全戶戶籍
資料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、本院查詢單在卷可憑。
是本件應由邱張文玉、邱泰富、邱泰山、羅征、羅翎、羅馨
紋承受訴訟,原告於114年11月5日遞狀聲請由主文所示之繼
承人承受訴訟,經核無誤,爰依上開規定,命其等承受訴訟
,續行訴訟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翊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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