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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2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0 案號: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苗簡字第60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邱張文玉
            邱泰富  
            邱泰山  
            羅  征   原設籍同上 

            羅  翎   同上
            羅  馨   同上 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邱張文玉、邱泰富、邱泰山、羅征、羅翎、羅馨為被告
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
    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
    ;依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
    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
    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
    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訴訟程
    序於判決送達後、提起上訴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如當
    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
    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(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
   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被告邱坤宗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4年9月18日死亡,其
    法定繼承人為邱張文玉、邱泰富、邱泰山、羅征、羅翎、羅
    馨,且均未拋棄繼承,有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全戶戶籍
    資料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、本院查詢單在卷可憑。
    是本件應由邱張文玉、邱泰富、邱泰山、羅征、羅翎、羅馨
    紋承受訴訟,原告於114年11月5日遞狀聲請由主文所示之繼
    承人承受訴訟,經核無誤,爰依上開規定,命其等承受訴訟
    ,續行訴訟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翊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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