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(2025-12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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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12-24
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8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湯易友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4 萬1315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 .72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