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(2026-01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1-16
案號: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8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被 告 陳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