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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等(2025-10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7 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
原      告 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倪秉洋  
被      告  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于倩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納
   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
   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   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
    款亦有明文。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復為同法第
    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3年
    度補字第2524號裁定,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
    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
    告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然原告逾期迄未
    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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