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等(2025-10-07)
消費/小額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7
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小字第680號
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
被 告 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于倩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亦有明文。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復為同法第
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3年
度補字第2524號裁定,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
告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然原告逾期迄未
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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