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1)
消費/小額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10-21
案號: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黃鴻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680元,及其中新臺幣5,152元自民國1 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 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