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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(2025-11-18)

勞資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苗勞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勞簡字第17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被      告  劉葳綺即十安堂企業社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納
   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
   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   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
    款亦有明文。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復為同法第
    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22號裁定,限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910元,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其訴既經駁回,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李昆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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