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2-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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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0
案號:消債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顏寶稜
代 理 人 鄭聿珊律師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王雅慧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復權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顏寶稜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
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
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顏寶稜
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,由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
裁定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後
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,業已清算程序終結,復經本院於
114年10月7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,並於
同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,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
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案卷全卷(見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
書)查核無訛,當堪信屬真實。承上,揆諸首揭規定,堪認
本件聲請人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無訛,從而,聲請人據以向
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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