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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09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48號
聲  請  人  朱文德(輔助)

輔  助  人  朱梅慧  
代  理  人  陳佳鴻律師
相  對  人 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燮道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(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)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   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
   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
    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財團法人法律
    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
   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    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,自堪信為真實。又聲請人已對相對
    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,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
    2號事件審理中,觀之其起訴請求,尚待法院調查證據認定
    ,非於法顯無理由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
    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 鄭子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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