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(2026-0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司繼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1161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仇忠銘  


被 繼 承人  徐源富  

相 對 人即
繼  承  人  楊桂招  


            徐永定  

            徐永強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被繼承人徐源富之
遺產清冊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徐源富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於民國(下同)89年3月1日死
    亡,相對人為其繼承人,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爰
    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,並提出臺
    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353號債權憑證影本、被
   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
    證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
  親屬、㈡父母、㈢兄弟姐妹、㈣祖父母;又債權人得向法院
  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民法第1138條、第
    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被繼承人於89年3月1日死亡,其生前與配偶楊桂招育
    有子女徐永定、徐永強,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全體子女至今未
    就被繼承人遺產聲請拋棄繼承,足認楊桂招、徐永定、徐永
    強確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誤,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
    之債權人,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,於法尚無
    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 潘奕臻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