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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曾欽富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:
(一)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0年11月1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
      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,88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
      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
      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,擔保債權確定期
      日為140年11月16日,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,
     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
(二)嗣相對人即向聲請人借款2,400,000元,並約定利息及違
      約金,並以每月為一期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,如未按期繳
      款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,並加
      付違約金。詎借款人自114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尚
      積欠本金2,132,033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依上開約
      定,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
      受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
    契約書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、貸款契約書、放款交易明細等
    影本為證。
四、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
   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   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
附表:
編 號 土   地   坐   落     地  目 面  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 考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   1 苗栗縣 頭屋鄉 孔聖  73  99.15 1/1  

編  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 主要建材 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 範圍 備    考     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7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地號 象山村11鄰象山148之1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4層 一層:43.55 二層:43.55 三層:43.55 四層:10.39 合計:141.04 陽台:8.38 花台:3.08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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