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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925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債  務  人  張鈺翎即張惠碧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
    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    ,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、第2
    8條第 1項亦有明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
    規定, 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務人之住所在高雄市林園
    區,有債務人之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且
    聲請狀內未陳報於本院轄區範圍內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
    為執行行為地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    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
   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    出異議,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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