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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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陳彥良
債 務 人 張雨昕即張德淦之繼承人
兼法定代理
人 謝冬玲即張德淦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淦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
50,841元,及其中49,971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8.63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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