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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鄭漢濱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,862元,及其中24,891元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75計算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鄭漢濱於民國(以下同)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   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
   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   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
    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   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
   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
    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5
   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6,862元,及其中本金24,8
    91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5日止,帳
    款尚餘26,862元及其中本金24,89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    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
    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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