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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又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,392元,及其中51,244元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1月3日、110年9月22
    日、111年7月19日、111年11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
    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    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   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
    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    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
    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
   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    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,帳款尚餘53,392元
    ,及其中本金51,244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
    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    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
    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
   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
    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    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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