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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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寶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141,232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0日止累計58,353元正未給付,其中55,842元為本金
;2,211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03月27日向債
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5
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33,846元正未給付,其中32,
141元為本金;1,405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0
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3
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4.8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283,279元正
未給付,其中269,760元為本金;13,219元為利息;30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劉
寶心於民國113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
累計472,272元正未給付,其中453,709元為本金;18,263元
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息。(五)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
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25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293,482元正未給付,其中280,888元
為本金;12,294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
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42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141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9760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8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53709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80888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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