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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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蕭志權即詠鼎工程行發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
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所明定,蓋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
命令,法院僅就書面為形式審查,即凡債權人之請求未違公
序良俗、強制規定及非顯無理由者,非訟法院即應就其聲請
為准許核發,至於債權人實體權利是否存在,均待債務人收
受送達後另為異議爭執,是債務人是否合法收受支付命令,
係賦予支付命令內容執行力之核心基礎,故債權人依此一程
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,除當事人姓名外,有關債務
人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該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亦應予載
明以為特定,否則,法院無從判別該債務人是否尚具權利能
力?乃至於有無專屬管轄權?且支付命令如非按債務人實際
住址送達,亦毋得發給確定證明,其進行程序即無權利保護
之必要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
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
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志權即詠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
請求其清償債務,因詠鼎工程行為獨資商號,其負責人與該
商號本屬一體,而負責人資料不明,故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
)114年10月2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債務人之
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戶籍謄本,該通知已於同年1 1
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權人逾
期迄今仍未補正,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,致本件
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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