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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劉邦國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,82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劉邦國於民國111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24年07月10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09月23日止累計251,767元正未給付,其中232,720元為本
    金;19,04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劉邦國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
    24年07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30,056元正未給付,其中2
    7,919元為本金;2,13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    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   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
   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
    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1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720元 劉邦國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919元 劉邦國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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