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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黃郁婷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4,4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黃郁婷於民國113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05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09月16日止累計302,163元正未給付,其中298,469元為本
    金;3,69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郁婷於民國113年04月26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2
    0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134,583元正未給付,其中13
    2,537元為本金;2,0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郁婷向債權人請領
    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
   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
    7日止累計67,753元正未給付,其中66,707元為消費款;1,0
    4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    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   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
    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俊源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0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469元 黃郁婷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2537元 黃郁婷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6707元 黃郁婷 自民國114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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